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為代幣化美國股票開闢了一條為期五年的途徑,要求每種獲批准的代幣都必須附帶標的股票的經濟、投票、股息和清算權利。
Bitget Wallet營運長Alvin Kan告訴crypto.news,股票代幣所附帶的法律權利對投資者而言,將比其交易時間、結算速度或發行國更為重要。
「追蹤股票價格的代幣與擁有股票不同。將兩者都放在區塊鏈上並不會消除這種差異。」Kan說。
根據SEC的豁免規定,代幣化的全國市場體系(NMS)股票必須賦予其持有人與相應傳統股票相同的權利和特權。Kan表示,這些保護措施包括在公司的經濟利益、股息、投票權以及清算時的權利。
合成曝險不符合豁免資格。如果無關第三方試圖將其股票代幣化,發行人也可以提出異議,這使得上市公司對其證券如何在基於區塊鏈的市場中出現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Kan表示,投資者不應將市場分為美國產品和離岸產品,而應審視每個代幣在法律上代表什麼。兩種產品可以追蹤同一家上市公司,但卻賦予其持有人非常不同的權利。
一種代幣可能代表透過受監管結構持有的股票的直接或實益權益。另一種可能作為與中介機構的合約,承諾追蹤股票價格,但不使買方成為股東。
這種差異可以決定持有人是否收到股息、是否可以對公司事務進行投票,或者如果發行人被清算,是否對資產擁有索賠權。當投資者的索賠取決於平台、託管人或特殊目的實體時,對手方風險也可能介入此安排中。
9月11日對代幣化所有權結構的審查發現,產品可以代表直接股票、託管索賠或合成合約。即使代幣可以在區塊鏈地址之間自由移動,公司規定、證券法和承銷商限制仍可能限制轉讓。
Kan表示,許多美國以外的加密原生產品提供價格曝險或針對中介機構的合約索賠。根據SEC的途徑,獲批准的NMS股票代幣必須保留傳統證券所帶來的權利。
Coinbase執行長Brian Armstrong在9月14日也做出了類似的區分,他表示該交易所的股票代幣使用真實證券,而非合成資產或債務工具。根據一份關於其完全支持股票代幣的報告,Coinbase透過一家離岸特殊目的公司和一家受監管的美國經紀商持有標的股票。
經過驗證的持有者可以要求贖回標的股票,而股息收益通常在繳稅和費用後再投資。然而,Coinbase的產品對美國公民仍然不可用,也未在美國證券法下註冊。
對於符合資格的用戶,Kan指出了自我託管、部分所有權、連續交易和幾乎即時結算作為可能的優勢。SEC也將這些特點列為將證券轉移到區塊鏈系統的潛在收益。
全天候交易股票代幣可以減少常規交易所時間所施加的限制,而分數單位可以讓投資者購買高價股票的較小部分。區塊鏈結算也可能縮短完成交易和最終所有權轉移之間的時間。
然而,Kan警告說,單獨的代幣化並不會產生更好的投資產品。一個系統可以使用區塊鏈記錄,同時保持嚴格的權限控制、稀薄的流動性以及投資者與標的股票之間的多個中介機構。
「如果訪問仍然受到嚴格權限限制、流動性稀薄且用戶仍面臨多個中介機構,那麼區塊鏈可能主要現代化了後端,而沒有實質性改變前端體驗。」Kan說。
對於投資者而言,實際的考驗是該結構是否減少了結算、記錄核對和產品分銷所需的工作。將股票記錄轉移到區塊鏈上,而沒有消除這些成本,將改變支持市場的技術,但客戶體驗基本保持不變。
所有權記錄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據該機構稱,SEC於9月1日提出了聯邦過戶代理規則和表格的更新,這些規則自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以來,尚未進行實質性修訂。
最近一份關於區塊鏈所有權記錄的報告解釋說,根據該提案,過戶代理可以使用分散式帳本系統作為官方記錄。該規則不會自動將每個股票連結代幣轉變為合法股票或賦予其持有人股東權利。
對於銀行、經紀商、交易場所和區塊鏈供應商而言,Kan將豁免描述為運營清晰度而非永久法律確定性。
該命令在發布五年後失效。它還包含交易代碼和交易量限制,可能進行修改,旨在為後續SEC制定規則提供資訊。
Kan表示,這些條款為機構提供了足夠的監管空間來開發試點計畫、連接現有系統並測試模組化基礎設施。在更長時期內投入資本的公司仍將區分臨時豁免令與最終機構規則或聯邦法律中規定的要求。
這種區別對美國投資者很重要,因為SEC正在運用其對《證券交易法》已涵蓋的證券的管轄權。該機構無需等待國會解決所有關於加密資產分類的爭議,即可測試區塊鏈系統中已被視為證券的工具。
Kan表示,這種方法將法定改革與機構主導的市場結構變革區分開來。國會可以制定涵蓋多個市場數位資產處理的法律,而SEC可以在其現有的證券職權範圍內採取行動。
此豁免令在參議院於9月15日程序性投票中未能推進《數位資產市場清晰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簡稱CLARITY法案)後兩天發布。
該法案旨在建立數位資產的聯邦市場結構,並在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間劃分監管職責。它的失敗並未取消SEC對已被歸類為證券的產品的管轄權。
參議院50對49的投票使該法案距離啟動辯論終結和開啟正式辯論所需的60票還差10票。通過該動議並不會使立法獲得通過;它只會允許參議員開始審議眾議院批准的措施和可能的修正案。
所有參與的民主黨人反對辯論終結。共和黨參議員Susan Collins、Josh Hawley、Jerry Moran和Thom Tillis也投票反對該動議,其中Tillis出於程序原因改變了他的投票,保留了要求重新審議的選項。